昆药集团(600422.SH)收到云南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云南南山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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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2-12 17:16:01    来源:格隆汇    

昆药集团(600422.SH)公布,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披露了《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司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云01民初2246号】,驳回原告云南南山的起诉。

原告云南南山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昆药集团归还侵占云南南山坐落于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M1-5-1号土地的使用权;2、请求判令昆药集团赔偿云南南山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7583.75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昆药集团承担。

云南南山企业公司在此次诉讼中主张的事实及理由:云南南山企业公司主张其于1996年4月16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M1-5-1号土地的使用权,该土地为工业用地,出让期限为50年,土地面积为7,150.228平方米。后该块土地于2000年7月31日被昆药集团非法占用至今,并于土地之上非法修建了办公大楼等设施,严重侵害了云南南山的合法权益。云南南山目前被吊销工商执照但未注销。

昆药集团经核实后的情况:昆药集团于2000年6月8日取得昆土高准字(2000)第006号《昆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通知书》,并于2000年6月15日与昆明市土地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向公司出让了“宗地编号为M1-5-3,面积为14,240.213平方米”土地。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并取得了该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该土地使用证显示:“土地座落:在昆明高新区M1-5-3地块,地类(用途):工业,终止日期:2050年6月7日,使用权面积:14240.21m2”。

以上资产权属清晰。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査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土地既属于原告所取得的土地证范围内土地,又属于被告所取得的土地证范围内土地。在双方均持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双方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因此,本案纠纷应由人民政府处理。在未经人民政府处理的情况下,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云南南山企业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键词: 昆药集团 600422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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