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县人民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努力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
【案情回顾】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少量存款。此外,蔡某在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在某大学就读,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法院判决】
2019年9月24日,平阳县人民法院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参与此次会议的债权人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偿方案。同时明确,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6年内,若发现债务人未申报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逃废债务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恢复按照原债务金额进行清偿。
9月27日,平阳县人民法院签发了对蔡某的行为限制令,并终结对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执行。
【法官说法】
这件全国首例“个人破产”结案后,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讨论。我国目前正积极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很多网友认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首先要解决社会大众对于个人信用和监督机制的焦虑,这就要求个人破产制度受益的对象必须是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但诚实守信的个人,必须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以及监督机制相结合。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的工具,避免出现债务人先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然后宣告破产从而摆脱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雷西萍表示,在当前中国的经济金融环境下,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另外两项重要的意义。
一、将彻底改变债权债务观念。“欠债还钱”“父债子还”是中国民间对于债务关系的基本信条,即债权债务关系不但可以持续到个人生命的终结,甚至可以延续到子孙后代。对于债务人来说,如果确实已经资不抵债且在可预期的将来也无法偿还,一旦遇上暴力催债等外力逼迫,走上绝路的悲剧事件就难以避免。而个人破产制度,就是从根本上打破中国社会这种对于债权和债务关系的认定模式。
二、有利于鼓励个人创业创新。虽然中国的风险投资发展很快,但是,创业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无法向金融机构证明其有还款能力,企业的融资行为往往实质上变成创业者的个人贷款,创业者不但需要提供个人房产等资产作为担保,还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甚至抵押上整个家庭。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无疑给创业者提供了一重保障:即便最坏的情况发生,在度过艰难的破产期后,一切都还可以重来。
关键词: 全国首例个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