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有望丰富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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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10-16 13:48:20    来源:北京商报    

中国银行(3.700,0.02,0.54%)、保险业对外开放迎来多项重大举措。10月15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银行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分析人士表示,有望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而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合作伙伴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外资行业务范围已与中资行趋于一致,定期存款门槛降至50万元,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

保险业有望丰富股东类型

在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方面,新增了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两项内容的同时,还取消了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分析人士表示,此举有望进一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也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提供更好地法治保障。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向楠解释称,允许保险业外资以集团的身份设立公司,而不用必须通过其下辖的某个保险公司出资,给外资进入中国保险业带来方便。此外,之前的规定中并没有限制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实践中一直有境外(非保险)金融机构作为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新《外资保险公司条例》增加这句话,对此进行了明确,并且与2018年3月发布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表述也是一致。

此外,放宽门槛还体现在删去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第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即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不用再满足“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两项要求。也就是说,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及在中国境内展业的年限都不再是硬性要求。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此举有助于鼓励更多有经营特色和专长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

王向楠介绍道,全球保险市场发展很快,一些有竞争力的、特别是经营新型风险和采用新兴技术的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不满30年,所以删除“30年”的要求能够让外国的这些公司进入中国,改善我国保险服务供给。同时,从国际上看,我国删除“30年”的要求能促进其他司法管辖区删除对我国的类似要求,便于我国保险公司(绝大部分经营未满30年)开拓这些市场。

“多数进入中国市场的保险公司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具备先进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优秀人才,为国内保险机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利于我国中资保险机构审视自身不足,加快改革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修改后的《外资保险公司条例》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的保险公司,比照适用本条例。同时加之其他条款的共同作用,或将为港澳台地区银行保险业带来利好。

外资行业务范围与中资行趋于一致

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放宽了多项外资银行准入门槛。具体来看,放宽中外合资银行中方股东限制,取消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自主选择中方合作伙伴的范围。

放宽外国银行在华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条件限制,《外资银行条例》取消外国金融机构来华设立法人银行的1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和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分行的200亿美元总资产要求,为规模较小但自身经营具有特色和专长的外国银行来华设立机构提供更大空间。

与此同时,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还放宽了对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同时设立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的限制,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以更好满足外国银行拓展在华业务的实际需要。

中国银行业协会研究部王丽娟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通过放宽外资银行准入门槛,可以更好地增强外资银行“进来”的积极性。如通过取消拟设中外合资银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的条件,可以让外资银行的中方合作伙伴不再局限于金融机构,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行业优势。

经营的业务类型一直是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重点,修改后的《外资银行条例》扩大了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增加“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升在华外资银行服务能力。

关键词: 保险业 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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